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区别,除权判决书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是什么,有哪些?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1、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区别,除权判决书是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的公告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怎么理解?

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票据的质押、贴现行为有效。而票据质押和票据转让一样,都是票据行为的一种,是对票据权利的处分。从票据权利处分的角度看,质押背书设定质权的行为与转让背书权利转移的行为有着本质的相同点。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其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根据法律的类推适用,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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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的具体定义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公示催告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

其程序一般包括:

(1)丧失票据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请。为此应提交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并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请进行调_,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3)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公告应以一定方式进行,一般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则丧失等等。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挂失止付是当权利人遗失支付证明挂失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及其它有价证券(记名股票、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当遇到法定事由如被盗、遗失、灭失等,申请不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60天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票据权利归持有人所得。

诉讼你知道的,是当纠纷得不到解决可以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三者的区别是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是非诉讼程序,而普通诉讼是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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