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加班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加班规定是第几条

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的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我国的 劳动法 , 法定节假日 和公休日上班算作 加班 的情况,与平时上班的 工资 是不一样的,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法定的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平时上班的三倍,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公休日加班,而且后面不给补休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两倍。如果给了补休,那么就不用给 加班费 了。如果是用人单位延长了劳动者的上班时间,那么加班时间段的工资不应该低于平时工资的一点五倍。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了却没有支付加班费的话,劳动者可以直接和所在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向所在单位所要应得的加班费,并且可以所要 经济赔偿金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有关的劳动部门投诉,或者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索要加班费和经济赔偿金。不给加班费的情况符合我国 民法典 解约的情况,除此以外还有,没有给员工提供应有的劳动保障条件和工作环境;没有给劳动者缴纳所需的 社保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满足以下条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赔偿:上述说到的 解除合同 并索要 赔偿金 ;劳动者没有得到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包括人身保障和薪资保障。 还有一种情况是 工伤 ,如果存在休假期,也是要支付劳动者费用的。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突发事故受到伤害,不能继续进行工作,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的,属于接受工伤医疗。停工接受治疗的阶段为带薪治疗,即不需要进行工作,但原来所有的工资也好,福利也好,一切待遇应该跟正常上班一样,由所在的企业单位按照月份进行支付,保障职工的权益。

民法典关于加班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加班规定是第几条

民法典劳动法上夜班的规定

《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每天8小时工作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8小时全是夜班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拓展资料】

领导以你们“一个月平均算下来每天都没有工作到8小时”为由,既不加人也不加工资,并无不妥,但你们有很长一段工作时间是上通宵的夜班,如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67.4小时,单位就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费,按普通的每天八小时来计算你们的上班时间,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因此,你只有在清楚了你现在的班次执行的是什么工作制后,才可能对以往的经历和遭遇,做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结论,然后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三班轮换的工作时间制是法律允许的。

夜班一般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上班,由于夜班工作改变了劳动者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况,容易产生疲劳,工作比较辛苦,属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目前实行的夜班缩短工时制包括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夜班工作的时间应比日班少一两个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有权要求厂方按照国家规定缩短工作时间,并发放相应的津贴。

民法典加班规定

我国从今年开始实行民法典,相关法律也因民法典的出台不再适用。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这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内完成的。超出这一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根据这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

在民法典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标准。劳动定额一般根据过去完成该项工作或类似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来估算或者根据生产同类产品的统计资料为基础,经过整理、分析来制定,或者是通过对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的分析,在挖掘生产潜力以及操作规程合理的基础上,在工作地对相关作业进行全工作日跟踪测时来制定。

为了保证定额水平能够科学、先进合理,在制定定额时必需符合三条要求:

一是确定一个产品或者一项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须要有科学依据;科学依据是指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标准、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同行业同工种在条件相似情况下的定额资料等。

二是要总结和推广节约劳动的先进经验,挖掘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保证定额水平的先进性。

三是要保证相同工作定额的统一和不同工作(包括不同生产单位、不同工种、不同产品)定额水平的平衡。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极其重要。

民法典关于加班的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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