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常见的牵连犯法律规定)

在“科刑的一罪”刑罚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介绍过想象竞合犯,就是在本应评价为数罪,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根据一个行为不能重复评价的原则,成立想象竞合犯,最终从一重处罚。

其实还有一种类型是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但因为两个行为具有类型性的关联关系,一般两个行为之间是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或者为目的行为和条件(原因)行为的关系。

因为这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通常性,即某种行为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说某种行为通常导致某种关系,刑法上一般认定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在对两个行为的犯罪结果进行处罚时,同样从一重处罚。

这个用“两个通常”来表述的学说,理论基础是张明楷先生的类型说,即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将牵连犯的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类型化,有点建立一个案例标准数据库的意思,只有在此类型中的犯罪行为,才认定为牵连犯。

牵连犯的三个特性:关联性、通常性、类型性

以上两个科刑的一罪的区别,可以用以下的表格来说明。

行为个数从一重处罚的理由想象竞合一个一个行为不能被重复评价牵连犯两个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大家体会下,两个牵连行为重罪可能在前也可能在后,如果按重罪的行为顺序来划分,可以分为前牵连和后牵连(这是本人分的,仅供方便学习):

1、伪造证件进行诈骗。伪造+诈骗两个行为。

2、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证件后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的。伪造+替考两个行为。

3、非法侵入住宅,然后实施盗窃、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侵入+盗窃两个行为。

4、绑架后勒索到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绑架+敲诈勒索两个行为。

5、盗窃后为了顺利销赃而伪造发票的。盗窃+伪造发票两个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牵连犯本应该数罪并罚的,只是在设置重罪的法定刑时大体上已经考虑作为手段或者目的、原因或者结果的轻罪的存在,已经包含了轻罪的不法和责任,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是把牵连犯的处罚归到科刑的一罪的原因。

张明楷先生认为应该在判决书上明确指出两个行为触犯了数罪,发挥判决书的法律明示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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