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欠薪罪最新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若行为人实施了以上行为,在司法认定时,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呢?

法信 · 裁判规则

1.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0月27日第3版

2.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无经济能力支付不能免除其支付义务——王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要旨:企业主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缺少资金,无正当理由故意外出逃避,其给付雇员工资的义务不能免除,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号:(2014)淮法刑初字第037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5月07日第6版

3.承包人携款潜逃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位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要旨:工程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携款潜逃,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号:(2016)津0113刑初19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7日第三版

4.负责财务的合伙人携款逃匿,其他合伙人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有合伙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共犯——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要旨:多人合伙承包工程,负责财务的合伙人携款逃匿,其他合伙人有能力支付,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所有合伙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案号:(2017)皖12刑终7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2017.11期(总第117辑)

5.采用不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工人索要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虚假材料虚增工程量和未支付的欠款金额骗取建设方工程款,构成诈骗罪——贺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案

案例要旨:采用不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工人索要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虚假材料虚增工程量和未支付的欠款金额骗取建设方工程款,构成诈骗罪,情节恶劣,数罪并罚。

案号:(2019)晋0726刑初217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山西高院网(2019年12月31日)

6.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即使其他单位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也不影响追究该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要旨:(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案号:(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第28号

7.公司主管人员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建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号:(2012)绍越刑初字第70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浙江高院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法信 ·司法观点

1.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

《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人无疑具有支付能力。但是,对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是否需要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推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但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除外。因此,应当在本条引言结尾处增加“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除外”的表述。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论行为人有无支付能力,均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应在本条引言结尾处增加“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除外”的表述。经认真研究认为,与所并列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表述不同,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并未将行为人需要有实际支付能力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

基于此,《解释》第二条未规定“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具有支付能力的除外”的表述。

(摘自《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喻海松,载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刑事卷(上)》,人民法院出版社编,2019年5月出版,第738页)

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均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逃避支付既包括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转移财产,也包括行为人支付能力不明的逃匿转移财产,即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至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劳动报酬者无法查找。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脱离劳动者视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在逃避支付中,转移财产显然属于有支付能力或者有部分支付能力。而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可能具有支付能力,也可能丧失支付能力。

笔者认为,行为人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管其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行政部门对欠薪事件的掌控与处理形成壁垒,增加了公权力介入的成本。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形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欠薪情况难以调查核实,使得行政程序无法启动与有效运行,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催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和谐造成伤害。因此,刑法将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作为打击对象,符合实践的需要。

除了转移财产、逃匿之外,逃避支付的其他方式在《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中也得到了明确界定:(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中之(四)属于兜底条款。笔者认为,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逃避支付,应当从行为人的目的性上考察,只要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均属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法之一。)

(摘自《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作者:黄欣晖、祁若冰,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10期)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七、 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 )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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