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有关吗

追索权的时效为多长时间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审慎注意,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权利。

一、期前追索的法定事由包括情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汇票追索权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汇票在提示期间经合法提示

2、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

3、票据权利人依法取得拒绝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 汇票 、 本票 ,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 支票 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 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根据《 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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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

票据追索权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分析】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再追索权期限

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多久

票据追索权期限一般是: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那么就算是3个月的票据追索期。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通常是从票据到期日起2年;

4、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票据追索权本身的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 汇票 、 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 支票 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 诉讼 之日起3个月。 《 票据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 债务人 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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