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失效了吗(2022年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法条,劳动者可以自行维护合法权益,企业HR可以更好地完善制度防范用工风险,律师朋友可以更精确的运用法律进行仲裁诉讼。阿满带你读法律条文,理解立法宗旨和法条表面及隐含的法理。

今天带读《劳动合同法》16-21条。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关健词:协商一致 签字盖章生效

本条很简单明了,表面看起来非常容易理解和操作,实务中却也是容易产生争议隐患的法条之一。提醒几项注意:

签字一定要劳动者本人签字,且用右手(左撇子除外),尽量当着HR面签,如果人数众多可以委托到部门组织签订,但上述原则不能丢,最后再按手印更佳。如果不是劳动者本人签字,易产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且由用人单位承担。

尽量多签订几份,分开保管。常见保管方式有集中保管,以行政文书档案的方式或者保险柜存放,也有的直接存放到个人人事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条件和习惯而定。如果档案找不到,劳动者不认可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又来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关健词:应当具备条款 可以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特别合同,但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有些条款内容是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了9种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应当体现,那么问题来了:必备条款这么多,如果少了一项或几项怎么办。必备条款不全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其他的条款仍然有效,劳动合同也仍然是有效合同,应备未备的条款根据其他法律规则推定。也可以通过后续协议补充。但劳动合同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不能省略。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常会发布劳动合同标准范本,并不是强制性使用版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订制合同文本,但主体框架中必备条款要有,其他的条款可以双方协商约定,还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也不能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权利,增加劳动者义务。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关健词:约定不明确

本条是第十七条的假设后果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了必备条款,如果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实务中如何执行。

首先可以重新协商,其次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再次同工同酬,最后适用国家相关规定。这儿是效力优先顺序。排序为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其实还有其他材料也具有法律效力,那就是招聘时或入职时承诺的工资报酬或劳动条件。如果招聘时发布了具体明确的offer,或者入职登记表上明确了工资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遵守,但与书面劳动合同冲突时,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

国家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可以参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地方发布的行业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健词: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考察期,是建立信任关系和接受彼此的用工初始阶段,试用期内赋予了双方合同解除权,避免合同正式履行解除带来的负担。

试用期四项注意:一是约定的期限要合规定,违反本条强制性规定的试用期约定均无效,如果超出试用期限的试用期视为正式合同期,当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缩短试用期甚至不约定试用期;二是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重新约定试用期,也不能在内部调岗时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两次试用期,第二次无效;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无试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不准约定试用期;四是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通常HR认识错误:订立三年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最长只能两个月,实则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包括本数,既“三年劳动合同期限”包含在“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限。HR要对“超过”、“以上”、“不满”、“以内”、“低于”、“高于”等用词的包含关系有精准认识。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健词:试用期 工资

试用期内工资标准公式:合同约定工资×80%且≥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或:同岗位最低工资档×80%且≥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工资不违反以上公式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协商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关健词: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合同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理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有因解除,应当说明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理由。

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不简单,首先要有录用条件的约定,可以在招聘时或入职时明确录用的条件,而且还要证明劳动者知道录用条件,最后还要证明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举证不力的情况下要承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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