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河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

河南省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2

1、今年国家规定,农村符合条件的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金;

2、独生子女升学教育补贴,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高考加分;二是如果农村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类及以上的大学,政府会根据家庭条件情况补贴至2000-4000元以上的现金补贴;

3、农村独生子女出现伤残等情况时,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可补贴460元;

4、农村独生子女出现死亡情况时,每人每月补贴590元;

5、在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宅基地政策、扶贫救济等方面可享受优先照顾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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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独生子女补贴2022新规定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为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或已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子女或无子女死亡的;

3、年满六十周岁的;

4、未享受其他省(区、市)同类奖励扶助、国家计划生育专项扶助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扶助:

1、因子女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除外);

2、户口迁出本县(市)、区(原省城镇居民已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的除外);

3、死亡; 4、发生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河南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有哪些

每月奖励费、优先照顾和给予必要的补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七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

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扩展资料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咨询:关于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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