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及责任(关于工伤单位赔偿明细)

前段时间,《人物》杂志公众号的一篇文章《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刷屏了大家的朋友圈,“一系列交警部门公布的数据背后,外卖员已成高危职业”的话题引发了大家新一轮的思考。

1、骑手配送中遭遇意外算不算工伤

文章提到,外卖“骑手”分为两类——“专送”与“众包”:前者是隶属于配送站的全职骑手,而后者是兼职骑手。专送骑手的保险由站点缴纳,众包骑手的保险则直接通过app缴纳,两者的劳动关系对象分别是平台和第三方外包公司。假如发生骑手工作时间受伤或者撞伤他人等相关侵权事项,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平台和第三方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北京为例,5月30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正式公布了去年该市的平均工资标准,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假如发生意外,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4258元×20倍=1885160元,约为188.5万元。如果企业未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企业自行全部承担赔偿额度。

平台应当为骑手缴纳工伤社保,才能在保障骑手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的损失。

2、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工伤保险立法于20世纪50年代初。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 1951年2月,国家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劳动保险综合法规,规定工伤保险为各项保险项目之首,首次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
  •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开始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 90年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实施
  • 2001年9月,劳动保障部起草《工伤保险条例(送审稿)》
  • 2004年1月,施行《工伤保险条例》
  • 2010年12月,《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
  • 2011年1月,正式施行《工伤保险条例》

自2011年起,公司和员工的权益都得到了明确法规条文的有效保障。

3、工伤事故中如何做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有:(假设企业有社保的情况下)

一、治疗期间的费用

(一)治/医疗费

(二)康复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费

以上三项,如果超出目录则由单位自行承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治疗结束后的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社保,全部费用都必须自行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鉴定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最高为27个月本人工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其300%计算;低于其60%的,按其60%计算)。

具体为: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从上面这些规定看来,工伤保险可以为员工支付大部分的工伤费用,但是超出目录部分的医疗相关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部分费用仍需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该要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来补足相关的赔偿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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