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补贴的现状,中国反补贴现状

反补贴对我国的影响有多少

一、我国反补贴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我国贸易增长势头迅猛,是西方发达国家重点抑制的对象。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及增加国内就业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除继续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手段外,还积极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我国反补贴正是西方贸易保护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延续和发展。

(二)、反补贴是发达国家长期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美国、欧盟及加拿大等发达成员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主要以经济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为主。这些国家大都市场化程度较低,国内的许多产业发展依赖政府补贴扶持。由于反补贴是针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行为的,因此极易招致反补贴调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具有相似的发展特点。

(三)、我国现行补贴制度与WTO规则有较大差距。我国对企业的补贴大都专向性很强,对企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名目繁多。如,经济特区优惠政策、贷款优惠、由政府担保的贷款、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土地使用费的减免等都极易引起调查。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许多省份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鼓励出口,都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

(四)、企业低价竞争也是招致反补贴的重要原因。我国出口商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主要依靠低价竞争进入国际市场,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机率。

二、国外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反补贴会削弱出口产品竞争力,并在政治上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反补贴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的信息收集难度很大,所以应诉反补贴的难度十分巨大。而且,反补贴调查立案后,企业和政府将面临繁琐的问卷调查和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一旦成立,将根据补贴数额被征不超过五年的反补贴税,这些都将使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为减弱。反倾销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言,而反补贴则在政治意义上产生影响,一旦被实施反补贴,一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将受到他国的间接干涉,对经济的调控手段将受到很大限制。

(二)、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企业,而且影响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烧烤架反补贴案为例,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及湖南等地的20余家企业接受了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有关钢制紧固件的反补贴调查,调查内容包括9项,分别为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根据出口实绩和雇佣普通员工的情况提供的补助、优惠贷款、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得税抵免和所得税的减免、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他税款减免、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的补贴及其他补贴项目,其危害不容忽视。

(三)、反补贴调查将影响我国所有产业及产品。从国外反补贴的实践看,反补贴措施所涉及的产业分布范围较广,但主要是饮料、烟草、塑胶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等。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及中低技术产品都在其中。更为严峻的是,与反倾销案件之间互不适用不同,反补贴打击的目标往往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而且,只要有一个案件成立,证据就会被用到其它产品上,使出口全部受阻。

(四)、反补贴易引起连锁反应,出现被其他国家滥用的趋势。当出口产品在一国遭到反补贴调查后,其他国家担心出口商品转向,也会对其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出现滥用的趋势,严重破坏国际市场秩序。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措施的对策

(一)、学习和运用WTO相关规定。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目前补贴与反补贴领域最重要的国际规范。该协议对除农产品补贴以外各种形式的补贴做了统一规定,其内容包括补贴的定义、分类、征收反补贴税的范围、程序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规定等。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对相关规则和法律知识进行全面深入学习和研究,及早掌握反补贴的国际惯例。同时,注意搜集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动态和其他国家补贴信息,加强对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积累应对反补贴调查的经验,防患于未然。

同时,我们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对解决贸易摩擦,WTO规则的运作包括企业间磋商、政府间磋商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三个层面。如果通过企业间或行业组织间的磋商不能解决,则受不公平商业行为侵害的一方可向母国政府或企业所在地的成员方政府寻求行政或司法救助。在政府磋商(属于非正式磋商)及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政府是本国企业的代表,对保护企业正当的出口利益,使本国产业和经济安全得以维护和保障,有着直接责任,当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受到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应主动与政府沟通,通过政府间磋商解决。如果磋商无效,则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二)、重构我国补贴制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三类。其中,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是必须取消的补贴,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可诉性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可实施,但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需要被取消:一是具有专向性(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二是被某个成员国起诉,三是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不可诉性补贴是WTO规则允许的,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尽管 WTO定义的补贴范围很广,但WTO重点限制的是对出口有影响的禁止性补贴和专项性的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可继续使用。

我们应当对与WTO要求不符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取消这类补贴,注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策的统一。同时,在WTO框架下,结合我国产业结构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重构补贴制度。在调整中应侧重于将有限的补贴资源提供给战略性的项目和产品,使补贴政策具有产业和产品导向作用;从补贴产品转向补贴生产要素,转向技术、教育领域,通过提高要素质量,增加要素数量,提高生产效率来强化我国产品的比较优势或创造新的出口亮点;同时,充分利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在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及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特殊优惠待遇,利用这些特殊待遇促进出口,并抵制有可能的反补贴起诉。

(三)、转变政府职能。我国必须按照WTO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补贴主要是针对政府给予企业的补贴是否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及是否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歧视性待遇进行调查。为减少反补贴调查,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功能,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转变为向企业提供经贸信息、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反补贴调查内容广,涉及部门多,政府应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开展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与国外有关组织间进行磋商,这些都将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反补贴应诉水平。

(四)、调整出口竞争策略。目前,我国应立足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比较优势,加快这些产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尽快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质量与附加值,实现劳动密集型产业与产品的升级。政府应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引导出口企业进行产品创新,采用国际标准生产,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最终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与此同时,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策略应尽快由依靠价格策略转向依靠质量取胜策略,并放眼全球,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反补贴

面对各种正当和不正当反倾销,我国国内外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需要对此作出反应。 

一、对于政府方面:

国际反倾销经验告诉我们,在反倾销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一个宏观管理的地位需要进行一个宏观的调控:

1、需要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协助和配合下对反倾销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避免国外的反倾销造成我国的经济问题。

2、在反倾销的应诉过程中要加强流程的协调以及过程的服务。

3、在反倾销中要积极利用WT0的解决机制来解决自身遇到的不合理反倾销行为。

4、政府应该要做出坚决的态度,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反对,建立健全反倾销保障体系,一且出现反倾销机构的立案调查情况,要及时进行贸易联序的整顿,加大企业宏观调控的力度。

二、在法律方面:

重视培养反倾销人才工作,对于企业反倾销知识及时培训,从而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进行政府的交涉和反倾销的法律相关处理。

三、对于企业自身:

1、要保证自己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范,避免倾销出口的行为。

2、国外反倾销的行为一且立案之后要进行积极应对,尤其是相关行业协会作为部门的主要合作组织要积极预防和应诉国外反倾销行为,积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搜索证据,是否出口产品实质阻碍或者实质阻碍威胁到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

3、重点关注涉案产品的调查范围,如有机会进行涉案产品抗辩的,应积极申请抗辩;

4、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专业靠谱的反倾销律师团队从反倾销调查发起,跟踪案件,搜索信息,能够极大帮助企业损失减少。即使反倾销调查结束,进口国发布终局裁定,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律师利用好进口国的反倾销追溯征税体制,积极进行年度复审,可以力争通过复审取得较低税率,帮助企业重返该国市场。

目前中国在世界上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状况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是对于出口而言,为了打入国外市场,或者是国外市场对我国出口的商品增收高额的税费的时候,国家为了保护我国产业的出口,给这些国内出口企业的补贴,都是通过税收来兑现的

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及策略?各位帮帮忙啊!!

倾销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以价格歧视为基础,形成了有其特定内涵与外延的概念。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的规定最具权威性,认为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由此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以上统称损害);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进口国可以提起反倾销控诉。〔1〕在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21世纪初期,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WTO成员国范围的扩大,各国间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国际反倾销出现一些最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倾销的规模来看,由过去传统的几个贸易大国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反倾销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它的进攻性与对抗性也是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武器。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贸易大国还是贸易小国,也不管是富国还是穷国,都把反倾销作为主要贸易保护手段,国际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熟悉和运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二)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的非关税壁垒。

GATT和WTO在经过总共8论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度降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反倾销作为其中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

(三)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的应诉率极低,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许多国家和企业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机会,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可能会失去原来开拓的市场。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反倾销应诉热情高涨且有不断攀升趋势。

国际反倾销的发展变化,也使得反倾销法日臻完善。所谓反倾销法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看,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创立了世界第一个反倾销保护的国际规则,成为各国反倾销立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由于当时时代背景和立法实践的局限,该条款规定得过于简单和笼统。1967年《反倾销守则》从内容上丰富和发展了GATT第6条的规则。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多边谈判,讨论通过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是对1947年的GATT反倾销规则的重大发展〔2〕。乌拉圭回合制定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守则”在继承1947年的GATT原有规则的基础上,对东京守则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的预见性,强化了反倾销规则,形成一套包括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完整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和修改国内反倾销法的主要依据。从各国反倾销立法上看,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都未颁布反倾销立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法史短,在处理倾销案件时,随意性大,透明度低。而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制的统一性,它是不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容忍对不同市场主体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允许相互矛盾的不同阶位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一切相同的市场行为均应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因此,当今各成员国在制定反倾销政策时为避免与国际规则发生误解和矛盾,大量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使本国的反倾销政策透明、严密而倾向一致,以便有效地保护本国贸易市场。

二.我国现状

中国作为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中亚洲国家,各国的反倾销法旨在维护其国家利益,而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条例也主要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据统计,从1995-2003年3月,针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量占了全球总数的14%以上,高居榜首。而目前中国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仅有4%〔3〕。自入世以来,从温州打火机在欧盟遇阻事件,到号称 “入世第一战”的钢铁临时保障措施的出台,再到DVD专利纠纷以及针对中国纺织品、农业产品设置的 “绿色壁垒” 等非关税贸易摩擦,都昭示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机遇是潜在的,挑战是现实的〔4〕。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首先,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是欧盟、美国、墨西、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其次,我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棉布、棉针织品、粮食等,质量和附加值不高;而且缺少品牌商品,轻易就被外国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有数据显示,由此国外对我国反倾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亿美元。再次,由于中国企业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见到某种商品畅销便蜂拥而上,竞相低价出口,是短期内进口国的某一商品猛增,从而引发反倾销指控。最后,我国企业应诉、起诉少,我过企业在2000年前大约有1/3的反倾销案件无人应诉。不应诉等于不战自败。因为不应诉,起诉国政府直接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裁决征收反倾销税。

三.中国的对策

由此可见,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中国正面临着被他国反倾销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

(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于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消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贸易政策的信息,以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合理的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4.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往国外反倾销调查,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规范其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符合国际财会规则。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二)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产品的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但并不是企业出口产品价格越低越好。低价竞销最�%

我国反补贴的现状,中国反补贴现状

目前,我国应对两反一保措施的法律对策有哪些

两反一保”即是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简称,对此我们都比较熟悉,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由成员方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免遭进口产品造成损害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政府行为,是WTO用于维护公平贸易,依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策分析:

1、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4号已经制定并执行,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通过国内立法为反倾销反补贴提供了立案、调查、采取措施处理的法律依据。

2、实施贸易强国战略

近些年来,中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中国连年的贸易顺差和年贸易额的世界排位已经充分地证明了中国目前已经是一个贸易大国。我们的确从对外贸易的增长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我们这种利益的获得层次却相当低,更多的是源于中国制造“物美价廉”,而这“物美价廉”带给我们利润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威胁,那就是可能会遭遇到比较高的贸易摩擦。尤其是今年的整个外贸领域,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如何实现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首先一条就是要改变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方式,而中国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高附加值是根本,自主创新是源泉。另外,中国自主品牌的出口在整个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高,缺乏自主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核心技术。因此我们应当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加快出口自主创新基地建设,注重创新能力,注重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有品牌的产品,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转变国际市场对“中国制造、价格低廉”的印象,从而促进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3、积极利用多边和双边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WTO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对于促进WTO目标的实现、保证各成员的贸易利益,以及约束各国的贸易政策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为了给成员解决分歧和争议,诉诸WTO来解决有关的贸易争端是一个非常理性的措施,但纵观从加入WTO到现在我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参与的情况并不理想,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表现不容乐观,这与中国贸易大国的地位十分不相称。中国应努力为中国经贸开拓良好的发展空间,不惧怕纠纷,重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只有坚持在WTO框架下解决争端,方能确保贸易争端非政治化,以多边主义对抗他国的单边行为,更好地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

此外还需积极利用双边的解决机制。因为世贸组织的机制解决争端有一个很长的延后期,有些贸易保护措施出台,如果等待世贸组织作出裁决再加以纠正,事实上已经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此外,世贸组织争端的解决机制以及世贸组织的规章和法律法规也没有囊括一切,因此政府还应该把双边磋商机制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基础,运用多元化的外交手段,顺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4、行业协会需充分发挥效用

在WTO框架下,国际贸易摩擦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往往不是不同国家(地区)的单个企业之间的较量,而是不同国家(地区)统一产业或行业之间的博弈和竞争,这就需要依靠行业组织的力量来联合应对。在WTO体制下,行业协会作为民间中介组织,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宜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事务,可以在反对贸易保护过程中发挥作用。在国家间贸易争端中发挥缓冲功能,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中国行业协会由于体制等原因还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日本的综合商社的统一对外谈判价格等做法就值得借鉴,逐渐使得中国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功能发挥到最好。让行业协会在对外贸易中发挥作用,比如制定价格、建立标准、组织投诉和应诉等,让行业协会成为我们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共同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坚强后盾。

5、企业应当积极应诉

在两反两保的贸易摩擦中,往往对的是某一类产品,而这类产品可能涉及很多出口企业,涉案的企业如果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市场。不应诉就会失去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反驳和申辩的机会,就会出现“不战而败”的惨局。因此,在两反两保的调查中所有的企业必须积极应诉,而且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能做到代表性的良好作用,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分摊的诉讼经费,从而降低应诉风险。从以往的应诉案例来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积极应诉的企业往往都能受益。如2002年美对中国的轴承的反倾销案中,涉及253家企业,只有53家企业选择积极应诉,最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中国输美的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积极应诉的53家企业不需加征反倾销税而另外的200家企业则征收59.3%的反倾销税。因此中国的出口企业在遭遇到外贸摩擦时应选择积极应对。中国的出口企业应该时刻做好应诉的准备,平时注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要精心研究WTO条款,要认真学习国际贸易法,还要注重国际贸易人才的培养,积极的应对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同时我们的企业不仅要学会如何应诉,还要学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主动提起诉讼,用国际规则的武器,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以上回答具有参考意义。

中国铜版纸反补贴,反倾销案例

朋友,先给你提供的是一篇《中国反倾销打响新年第一枪 对外反倾销持续升温 》的文章,之后是这方面的案例,最后是写论文用的网址。

真心希望我提供的这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反倾销打响新年第一枪 对外反倾销持续升温

农历新年伊始,中国就扛起了反倾销大旗。大韩化纤株式会社等一批韩国公司收到的第一份“新年礼物”可能就是中国外经贸部公布的两项反倾销终裁决定。

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外经贸部即时发布了2003年第3号和第4号公告。《公告》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进口涤纶短纤维采取反倾销措施,相应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都为公告之日起5年。

这两起反倾销案件已历时两年,由中国化工协会于2001年6月26日和7月23日分别代表国内聚酯切片产业和涤纶短纤维产业发起。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8月3日正式对原产于韩国的这两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02年10月22日和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而此次做出的终裁决定,被认为是打响了新年中国反倾销战的第一枪,并将带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中国对外反倾销的持续升温。

据悉,从1997年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出台以来,截止到2002年,我国反倾销共立案22起(其中复审案件1起),保障措施1起。而仅2002年入世这一年,我国反倾销新立案10起,比去年全年的案件多了4起。

负责反倾销案件调查的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有关人士认为,实施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后,受损害产业得到较快康复和发展。例如,对2000年以前立案且已作出最终裁定的新闻纸、聚酯薄膜、丙烯酸酯、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二氯甲烷等6个产业的统计,立案之前生产能力合计为106万吨,2002年生产能力增长了18%、产量增长了19%、销售收入增长了31%、税前利润增长了283%、开工率增长43%。

其次,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已立案反倾销的20个产业当中,绝大部分产业技术和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和调整,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如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业,2000年反倾销立案前,由于进口产品倾销,市场行情持续下跌,国内同类产品企业被迫纷纷加入价格战中,价格下跌一半左右。两个产业亏损面均超过60%,形成全行业亏损。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两个产业同时立案进行反倾销以后,价格回升了30%到40%,接近正常水平。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5%和24.1%。

第四,对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效果。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作出最终裁定的案件涉及的六个产业失业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2002年3月份以前立案到目前未作出终裁的案件涉及的12个产业失业率平均下降2个百分点。

同时,还遏制了国外对我滥用反倾销措施和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过去,我国没有反倾销法律制度,国外对我倾销和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无所顾忌,例如,欧盟对我彩电出口连续3次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每次执行期5年,使我彩电出口欧盟受到重创。而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我进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如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措施,1999年为10起,2000年为6起,2001年为1起,2002年为3起。

反倾销案例

世界各主要贸易组织针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正变得更加频繁。我国塑料加工及其相关企业产品巨大的价格优势,非常容易受到倾销的投诉,为更好地帮助您了解倾销与反倾销,我们首先回顾去年下半年以来行业内关于反倾销的事件!

大棒再举 欧盟对华DVD光盘反倾销调查 2005-08-11

巴基斯坦对我脲醛模塑料开征反倾销税 2005-07-29

欧盟塑料袋反倾销 厦企涉案金额上千万美元 2005-07-19

商务部发布双酚A反倾销调查案延期公告 2005-07-14

今年来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一览 2005-07-12

我塑料袋遭欧盟反倾销调查 涉案金额逾2.7亿欧元 2005-07-04

我国对日本和台湾地区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06-10

商务部公告对PBT反倾销调查立案 2005-06-09

韩国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板反倾销政策 2005-05-27

澳关于对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动态 20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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