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

问: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哪些财产?

答:债务人的财产包括:

(1)含有形的财产(货币、实物等)和无形的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2)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和已设定担保的财产;

(3)按份共有的财产和共同共有的财产;

(4)前述财产的增值部分;

(5)管理人通过法律行为追回的财产。

问:哪些不应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

答: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和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问: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但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无权撤销;

(5)放弃债权。

问:债务人个别清偿应予撤销,有无例外情况?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下列情形应予除外:

(1)债务人对自由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4)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5)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问: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请求权。取回权的法律特征为何?

答: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3、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

4、取回权的标的物在被取回之前,视同为债务人的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

问: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的特征为何?

答:1、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基础;

2、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

3、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

问:对于异地交易,债务人未付清价款的买卖合同,出卖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

答:对于异地交易,债务人未付清价款,而于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问:取回权人是可以对标的物随时主张取回?

答:取回权人只有在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的,才可以要求行使取回权。

问:债务人可否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

答:取回权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出现毁损情形下,如何处理?

答:对于毁损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是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问:若毁损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1、财产毁损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问: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可以以破产债权抵销债务的权利为抵销权。该抵销权的法律特征为何?

答:1、抵销的债务和债权都应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取得;

2、抵销权行使的前提是互有债权和债务;

3、不同种类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都可以抵销;

4、未到期的债权可以抵销,扣除利息即可;

5、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抵销,而不能由债务人提出抵销,是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

6、行使抵销权以债权申报、确认为前提,行使抵销权后,为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问:破产费用包含哪些费用?

答: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问: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具体包含哪些债务?

答: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为何?

答: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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