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案由 遗产继承纠纷

继承权 案例分析

1、王某的父母有继承权,张某的妹妹也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先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先于张某死亡,因此,其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父母、妻子张某继承。张某死亡后因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但张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2、王某的父母得1/3,张某的妹妹得2/3。

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其发生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2。这1/2的遗产原则上由王某的父母和其妻子张某平均分配,即王某的父母各的1/6,共1/3。这时张某的可以发生继承的遗产共2/3全部由其妹妹继承。

继承法案例求解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可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20万元由丁继承、房屋3间由丙继承、汽车由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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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继承律师 王镜杰

继承法案例

这样的案例很多的,可以上网查询,以下提供几个参考:

案例1:媳妇与公婆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

被执行人:邢某、宋某。

张某与邢某、宋某(张某系死者的妻子,邢某、宋某系死者的父母)继承纠纷一案,经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屋三间归张某所有。判决生效后,邢某与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拒不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张某以邢某与宋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邢某与宋某自该屋中迁出并将房屋交付申请人。

[案件的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某、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在法院限期内自动将房屋交付张某。在是否强行责令被执行人邢某、宋某强行迁出房屋时,执行合议庭产生弃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当事人请求的是该房屋由谁继承,也就是此房屋归谁所有,是确认之诉。法院也只能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只是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并未判决邢某、宋某自房屋中搬出。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所以申请人以此生效判决作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邢某、宋某从房屋搬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确定该房屋的权利归属,进而实现自己拥有房屋的权利。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确定了此房屋的权利归属。但权利人此项权利的实现,只有通过在邢某、宋某搬出房屋交付张某后才能实现。所以,该案法院应予强制执行。

[案情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是财物或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该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只是判决“房屋三间归张某所有”,未对邢某、宋某是否自房屋中搬出作出判决,只是确认了房屋的权属,并没有给付内容。此判决的标的是什么?既不是财物,也不是行为,只是对房屋所属的确定。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综上,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不予立案。但因法院在立案时审查不严,案件己进入执行程序,不予立案己不现实。现在的法律又未明确规定补救方式。笔者认为,该法律文书己确定了张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己实现了判决的实质意义,不予执行无法律依据,所以裁定终结此判决的执行较为合适。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当事人请求的是该房屋由谁继承,也就是此房屋归谁所有,是确认之诉。法院也只能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只是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并未判决邢某、宋某自房屋中搬出。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所以申请人以此生效判决作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邢某、宋某从房屋搬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是财物或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该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只是判决“房屋三间归张某所有”,未对邢某、宋某是否自房屋中搬出作出判决,只是确认了房屋的权属,并没有给付内容。此判决的标的是什么?既不是财物,也不是行为,只是对房屋所属的确定。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综上,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不予立案。但因法院在立案时审查不严,案件己进入执行程序,不予立案己不现实。现在的法律又未明确规定补救方式。

案例2:继子女的亲生子女代位继承

[案情]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抚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

[案情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阿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

从上面的案例结合我国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

案例3:立了遗嘱就肯定有效吗?

案情介绍:2007年4月3日,香港女富豪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去世,随即出现两份分别于2002年及2006年订立的遗嘱,受益人分别为华懋慈善基金及默默无闻的风水大师陈振聪。经双方先后向遗产承办处申请知会备忘,争产战表面上进入沉寂阶段,但实际上双方分别透过律师团交锋并未停过。

律师说法: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专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不论遗嘱人订立几份遗嘱,遗嘱都没有公证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有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但是这也有个前提,前提是订立的遗嘱需为有效遗嘱。无效的遗嘱或者不真实的遗嘱不能使用。遗嘱订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很难订立出一份有效的、无瑕疵的遗嘱。如果订立了存在法律问题的遗嘱,不属于有效遗嘱就失去了订立遗嘱的意义。因此,这就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遗嘱的见证人或遗嘱制定的质量把关人。

本案中,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陈振聪所持2006年的遗嘱属伪造,判陈振聪败诉,他当日决定上诉;2011年2月14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陈振聪败诉,原本他想再次上诉,却被法院驳回申请。

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案由 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10)其他证据。

帮忙给一个关于财产继承的分析案例。

我有9个案例全文,你选吧。

1. 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5.13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继承纠纷

2. 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6.04.2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继承纠纷

3.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5.05.15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法定继承纠纷

4. 王健华等五人诉王汝范继承纠纷案

审结日期:1992.03.31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法定继承纠纷

5. 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继承纠纷案

审结日期:1991.03.19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继承纠纷

6. 纪毛治诉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案

审结日期:1988.06.01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法定继承纠纷

7. 莫美欢、岑润明诉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

审结日期:1987.05.19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继承纠纷

8. 王贵学等三人与王远德继承案

审结日期:1985.05.07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法定继承纠纷

9. 华枝熙等与华宁熙等遗产继承案

审结日期:1985.01.29 审理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 案由分类:法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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