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证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双软认证的条件

双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税收的风险点

一、什么是“双软企业”?

“双软企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

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 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对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5年新变化:2015-05-27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涉税风险

1、针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软件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职工培训费支出不能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

3、软件企业被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优惠,但不能叠加享受优惠。

4、享受财税〔2012〕27号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条件、标准

(一)软件企业的条件、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双软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吗?

双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

财税【2011】100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已变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财政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双软认证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双软认证的条件

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按12.5%征收。

2、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从17%减按3%征收,实行即征即退。

二、分析详情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双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法人是我国的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企业计算机的软件开发和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及主要经营收入;

3、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者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至少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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