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律风险案例的通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通知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

201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4个指导性案例。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刑事案例各2个。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 。

201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4年1月26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第一批3个指导性案例。 201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公安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但迄今为止,公安部尚未发布其自己的指导性案例。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法〔2015〕130号 )。

2015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08月28日 (中央法规)

关于建立法律风险案例的通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通知

如何建立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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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一、引言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至今已将近两年时间。在此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订)、《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2008年成为劳动立法年。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加之此前出台的《公司法》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新法的颁布及实施必将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乃至公司整体的经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这也意味着公司业已确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将面临重大调整。

近年来,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愈发严格,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显著增强。劳动者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对公司的不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保住饭碗可能隐忍下来,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便开始发难,公司往往难以应付。而司法救济程序的改变,劳动者维权成本的降低使得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呈井喷之势。劳动争议群发性更是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例如,某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9小时,每周工作6天,并且规定了每月1800元的基本工资。然而至2008年下半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决定到期终止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导致暴发了“数百名员工要求支付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加班费”的群发性事件,公司突然陷入倒闭的境地。

法律环境的变化,劳动关系矛盾的暴发都显示了公司人力资源风险管理意识不足和风险管理体系的缺失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

我们认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公司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从日常管理入手,防患于未然: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显然,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事后救济的手段往往是诉讼或仲裁,由于第三方介入争议裁决,为第三方裁决投入的成本,自然都超过正常的管理成本。而且以第三方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高败诉率也证明了这一事实,甚至有的时候即使打赢了官司,也输了管理,输了公司的凝聚力。因此,劳动纠纷事后救济的结果往往

“杀敌一万自损三千”。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公司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行。二、新规则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新的规则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一般可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新规则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影响。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通过“滥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短期化、任意解雇员工”等办法,来达到“节约成本,保持用工灵活性”的目的。但是在新法环境下不仅难以为继,甚至成为劳动者中“王海”式人物掠取利益的根源。因此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公司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的必然需求。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公司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保证,对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针对新规则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影响,我们提出了建立和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方案,通过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和现状的深入了解,对公司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相应的对策。根据公司现状和需求,设计针对公司用工方式的优化方案和相关合同文本,规范并优化公司的入职、在职、离职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并优化公司程序管理。从而最大程度防范由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法律冲突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其次,新规则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空间的影响。

有效的管理是公司快速发展的保障,实现员工的优胜劣汰是有效管理的保障。中国的解雇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种是劳动合同虽然未到期,但是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的解雇制度本来是解除较严、终止较宽。两者相互作用达到平衡,使用人单位保持一定的用工灵活性。但是《劳动合同法》大力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就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面对签订大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弊端是管理难度大,这与难以解雇是一脉相承的。解雇是公司管理中最终的工具,而这一工具的失灵将导致其他所有管理工具的失灵。新规则对解除和终止的双向收紧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凝固化,从而使公司丧失应有的活力。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需要从多方面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找回人力资源的管理空间:

(1)

根据公司特点和岗位设置,对用工制度进行设计和优化,对一些非关键岗位采用业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的方式控制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采用新的用工方式就需要对其利弊有充分的了解,并有效控制其法律风险;

(2)

设计有效的薪酬和绩效管理制度以保证用工的灵活性。薪酬和解雇是实现管理的两种手段,灵活的解雇制度可以配以简单的薪酬体系,而劳动关系的凝固化就需要灵活的薪酬制度才能找回公司的管理空间。新规则体系下薪酬和绩效制度的重要性空前高涨,而保障其合法性是实现薪酬绩效制度有效的基本要件;

(3)

完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失效,使公司规章制度成为企业维权的利剑,不加以善用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公司管理层无所作为,是对大多数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因此就需要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有效。

第三,新规则对公司留才机制的影响。

现代公司的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由核心技术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高管人员组成的公司人力资本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可以说,没有高质量人才的公司是没有竞争力的公司,没有高素质人才的公司是没有前途的公司。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是任何公司最稀缺的资源,如何吸引到合适的人才,如何保留公司核心人才成为众多公司领导者面临的重要课题。新规则对劳动者辞职的自由给予充分的保护,违约金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公司的一些传统的留人方式将不再有效,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对公司发展最大的也是最长久的影响。

针对此,公司的留才机制需做相应调整,我们设计了约束留人和激励留人两种方案。

方案一,约束留人:

(1)

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培训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制定有效的培训制度和培训协议;

(2)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给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公司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核心员工的流失往往会导致了商业秘密泄密。竞争公司也多采取挖人的方法获知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公司必须构建严密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高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以及确保事后司法救济过程中权利的实现,有效防范商业秘密被侵权和核心员工的流失所导致的重大损失和法律风险。

方案二,激励留人:

(1)

特殊待遇制度:调整以往特殊待遇与服务期捆绑的方式,将特殊待遇的应用从劳动法律范畴转变为民事法律范畴,确保其有效性;

(2)

传统的薪酬方案之外对人力资本实施长期激励方案:在所有长期激励方案中,股权激励无疑最能充分体现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并能有效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和人力资本的道德风险。

三、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产品介绍

针对新规则对人力资源管理各个层面的影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需要推出了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的系列产品,一起帮助公司全方位解决人力资源法律问题。产品主要包括:

(1)

人力资源常年法律顾问;

(2) 人力资源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3) 公司裁减人员方案设计与实施;

(4)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

(5) 公司薪酬体系方案设计;

(6) 雇员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定制;

(7)

劳务派遣方案设计与实施;

(8) 公司改制、并购、重组中的劳动人事管理方案定制;

(9)

实施重大项目人力资源状况背景调查。

总之,公司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外部律师和公司内部人力资源部门对体系的建构统筹安排,需要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及公司各个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只有公司各部门做好配合,公司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为公司可持续性的高效增长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进而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z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哪个文件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

其实早在198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报送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情况的通知》就明确“要特别重视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随后也多次发文强调案例指导工作。2010年11月26日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具体规定了案例指导工作

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会议通知怎么写

关于法律法规和案件风险会议的通知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査,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一、讲座主题企业一般法律风险与防范二、主讲人协会法律顾问李翔律师李翔律师,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中级经济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心致力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现担任数家企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顾问。三、讲座内容讲座涵盖与会员企业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六大版块,共25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并结合法律规定与相关实践,分析如何规避、防范相关风险。四、讲座形式实践分析与互动结合,会员也可提前准备需要咨询的问题。为保证讲座质量,讲座参与人数控制在20人之内。五、参与人员企业股东、中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负责人。六、讲座时间2020年8月20日(周四),下午15时七、讲座地点具体地点未定,讲座前通知具体地点。暂定光谷会员之家宽庐正岩茶(当代光谷梦工厂栋104商铺)或协会办公楼会议室。八、报名方式请各单位将报名信息以“公司、姓名、联系方式”方式报送给秘书处登记,因讲座人数有限,按报名顺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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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和案件风险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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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和案件风险会议的通知

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査,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一、讲座主题

企业一般法律风险与防范

二、主讲人

协会法律顾问李翔律师

第 1 页

李翔律师,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中级经济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心致力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现担任数家企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顾问。

三、讲座内容

讲座涵盖与会员企业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六大版块,共25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并结合法律规定与相关实践,分析如何规避、防范相关风险。

四、讲座形式

实践分析与互动结合,会员也可提前准备需要咨询的问题。为保证讲座质量,讲座参与人数控制在20人之内。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全文

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扩展资料:

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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