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什么情况下重新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四种情况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2.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

【法律分析】

羁押代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羁押是需要在看守所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时候起,就会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羁押期限的计算,可以用来折抵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的。以下情形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五十、 第九十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1、“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什么情况下重新

起诉后羁押期间重新计算吗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拘留期间发现新的犯罪是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拘留期间发现新的犯罪是否重新计算 羁押 期限? 根据 刑事诉讼法 规定,在 刑事拘留 期间又发现新罪的,要从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 。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 。 4、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 二审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鉴定 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越长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就越久,对其来讲是很不利的。在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的期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在刑事拘留期间也是属于案件的侦查期,随着侦查的深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的这种案例近年也比较多,因为新的犯罪行为羁押期限是可以从头开始的。除了这种情况可以延长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或者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 有所改变,这都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的。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是什么

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的情形有: (一)对被 羁押 的 犯罪嫌疑人 作 精神病鉴定 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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