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骨折的伤残标准(关于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自从开始做人身侵权这一块的案子后,经常接到一些当事人的咨询电话:律师你好,我伤到了哪哪哪,问一下我这个能评几级伤残?能赔多少钱?这时候我都会先问一句:您这个是什么原因受的伤呢?工伤?交通事故?还是保险合同纠纷?这个时候当事人往往都还很诧异,这有区别吗?区别是很大的,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合同等都有各自的适用标准。

一、经典案例

刘某某是某外卖公司配送员,2019年9月某天晚上在送外卖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到,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医院诊断报告为锁骨中断骨折,后在第六人民医院做了内固定手术。刘某某认为自己伤情较重,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按照十级伤残待遇给付,刘某某便自己去了鉴定机构想鉴定出十级伤残,但是法医一开始说他伤的多严重多严重,忽悠他交了2000多块的鉴定费,最后收到鉴定报告的时候结论却是不构成伤残。刘某某对于交通事故这块是死了心,更让他伤心的是在要求单位申请工伤的时候,单位告诉他你这个交通事故没有伤残,工伤肯定也没有呀,你申报工伤有什么意义呢?刘某某觉得也有道理,遂决定放弃工伤。后其在与一熟人(我们的当事人)聊天过程中得知其骨折尚未手术在工伤里面也评了十级,遂联系了我们团队。我们在查看其医院病史、CT报告后告知其在工伤里面可以评九级伤残,且我们了解到单位并未给其缴纳社保,其赔偿款都是由单位负责。在委托以后,我们先帮其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经劳动仲裁后刘某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赔17万元。其交通事故经我们指导,在鉴定机构做了三期鉴定,整理好好相关资料,获赔6万元。

二、为什么交通事故和工伤评级差距那么大?

首先,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适用的标准是不同的:

1,交通事故评残适用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

2,工伤适用2014年颁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交通事故和工伤适用的标准是不同的,所以同样的伤情可能交通事故没有级别但是工伤却有九级是很正常的情况。

以锁骨骨折为例,其在交通事故评残时适用的条款是5.10.6中的第十一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这是一个比较主观性的评级标准,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锁骨中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治疗后才有可能达到这一标准。工伤对于锁骨骨折适用的标准就是5.9.2的第23款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相对于交通事故来说,工伤的标准更低,更容易评上级别。

三、鉴定的时机把握

1,对于交通事故来说:

①,骨折类4-6个月鉴定

注:四肢骨折邻近关节经内固定术治疗后。若依肢体关节活动受限程度可以会评定为九级以上伤残者,须拆除内固定后进行鉴定(70周岁以上伤者、内固定物无需或者难以拆除的除外);

②,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后,可能评定为九级以上伤残的,应在损伤9-12个月后进行评定;

③,瘢痕形成及色素异常改变应在损伤3-6个月后进行评定,可能评定为九级以上伤残者,至少在损伤六个月后进行鉴定;

④,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应在损伤12月后进行评定。

2,对于工伤来说:需拆除内固定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以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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