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卖竞价规则,竞价拍卖方式

国有土地拍卖的流程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拍卖的流程是什么? 1、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 土地使用权 拍卖公告; 2、有意竞买人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索取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以下材料: 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③ 竞买申请书(样本); ④ 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⑤ 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样本)及其它有关合同(样本); ⑥ 拍卖地块规划设计要点; ⑦ 拍卖地块位置示意图; ⑧ 其他有关文件。 3、 申请竞买。有意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同时缴纳 履约保证金 : ① 竞买申请书; ② 法人 营业执照 副本(如个人竞买须提供本人居民 身份证 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 代理 人应提 授权委托书 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① 竞买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② 竞买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③ 竞买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④ 竞买申请人不具备资质的; ⑤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⑥ 竞买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 市国土资源局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回执,确定竞买人。 6、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竞买标志牌进入拍卖会场。 7、 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②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③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竞买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④ 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⑤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⑥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⑦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高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⑧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⑨ 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8、 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期限内,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它有关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及其它有关费。 9、 批准建设用地。 10、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 二、相关法律规定 《 拍卖法 》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 委托拍卖合同 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 产权过户 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从上面所说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 国有土地拍卖的流程 非常的繁琐和复杂,因为国有土地的所属权本是我国所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之后,再进行拍卖,那么国有土地的所属权就变化了,当然是谁竞拍下来那么土地的所属权就是谁的。我国法律对此土地认定也有着明确的说明。

土地拍卖竞价规则,竞价拍卖方式

土地拍卖的流程有哪些?

一、土地拍卖办理程序及流程 (一)一级土地市场的 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这里所指的一级土地市场与土地使用权 招标 所指相同,均指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批租市场。 1、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前期工作 ① 按照市和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市局规划科完成编写全市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详细年度计划,计划中列明每宗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② 根据土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各镇区国土所负责组织拍卖土地报批具体资料; ③ 根据土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由市局规划科负责完成办理拍卖土地的农地转用手续; ④ 由市局用地科和各镇区国土所完成 征地 手续; ⑤ 由市局用地科完成供地报批手续,编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文本; ⑥ 由市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完成拍卖土地的 拆迁 及“三通一平”工作;(或由原土地使用者完成) ⑦ 市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完成拟拍卖地块的评估工作; ⑧ 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确定拍卖地块的出让底价。 2、土地使用权拍卖操作程序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市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拍卖年度计划确定的时间,授权拍卖主持人在交易中心拍卖大厅主持拍卖。具体操作程序为: ①市地产交易中心在举行拍卖会前30日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在市报上发布或在交易大厅挂牌公告; ②竞买者领取有关拍卖文件; ③竞买者参加拍卖竞投,应向市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缴交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 ,认可资格; ④符合资格的竞买者于拍卖前到市地产交易中心领取竞价标志牌,进场就座; ⑤ 拍卖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由竞价,价高者得; ⑥ 竞买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保留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⑦ 竞得人即时与市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没有竞得人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 3、使用权拍卖的后期工作 ① 土地使用权拍卖举行后3个工作日内,市地产交易中心将《拍卖成交确认书》附本及有资料,移交给市局用地科; ② 竞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③ 竞得人按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二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这里所指是原划拨和出让土地改用途和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以拍卖方式进行和经法院判决需拍卖用于清偿 债务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1、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前期工作 ① 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原经批准划拨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 ② 市地产交易中心窗口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 ③ 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④ 完成拟拍卖地块的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由原土地使用者完成或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完成); ⑤ 市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完成拟拍卖地块的评估工作; ⑥ 市地产交易中心会同委托人确定拍卖低价。 2、土地使用权拍卖操作程序具体操作程序与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相同(略)。 3、后期工作 ① 土地使用权拍卖举行后3个工作日内,市地产交易中心主持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将《拍卖成交确认书》附本及有关资料,移交给市局用地科,由用地科完善划拨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和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变更手续; ② 竞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办手续出让合同和改变用途的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③ 竞得人按出让合同或 转让合同 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拍卖地与挂牌出让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以竟标,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不象拍卖那样现场竟价,他是一块土地政府要出让,把出让土地的条件公布,然后在一段时间(一周或一个月)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去出价购买,买家出的价格公布在一个告示牌上,最后以最高的哪个买的,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挂牌出让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深圳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本规定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规定所称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本规定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规定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第五条 招标人、拍卖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的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适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一)居住用地

(1)独栋住宅、别墅用地;

(2)多层住宅用地;

(3)中高层住宅用地;

(4)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5)办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业用地

(1)饮食业用地;

(2)商业、办公混合用地;

(3)百货批发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

(5)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

(6)企业经营的市场用地;

(7)度假及娱乐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招标人、拍卖人对上述项目用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七条 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经向市计划部门申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其他证照。第九条 招标、拍卖应成立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签定《出让合同》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和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中标价或成交价)。第十一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和竞得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市土地主管部门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更改《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定要点。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一节 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由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被邀请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规划情况、开发强度、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最低中标价(以下简称底价),确定被邀请投标的对象,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

招标评审采用综合评标的,应聘请两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参加招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招标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第十五条 招标的底价应当保密。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和参加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底价负有保密的责任。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出席开标的委员全体同意的,可以确定中标价。

文章来自互联网,只做分享使用。发布者:,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uzhihao.com/article/49047.html

(0)
上一篇 2022年12月4日 20:39
下一篇 2022年12月4日 20:4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