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条件)

你有没有听过“竞业禁止协议”这个词,是否知道它大概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要求劳动者从原公司离职后,需要保证一定期限内不在同行业工作。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它显然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领域,听起来就有些苛刻,因此很多人不乐意签,但对公司来说好处多多,能够起到维护客户资源、保持团队稳定的作用。所以,当我们有朝一日从公司离职。

很可能会收到 HR 拿出的一份竞业禁止协议,不签就不给离职证明。就算不乐意,大家也不得不委屈自己签了字。

正是因为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比较“苛刻”,所以法律规定,公司如果希望和劳动者签订该协议,也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否则无效。

主要条件是两个:

第一个条件,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不能无限制地禁止劳动者从事原行业。有些公司很“狡猾”,在协议中设定长达十年的竞业禁止期。人生可磨几个一技之长?又有几个十年可蹉跎?这种做法摆明了是砸劳动者的饭碗啊,其心可诛,令人发指。

第二个条件,用电影《绣春刀》里的一句台词来说,就是“得加钱”。

2021年1月1日之前,可以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50%,离职以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现阶段各个地区的强制性标准可能不太一样,需要劳动者自己查询,但我没见过低于20%的。

如果有公司在协议中仅约定了劳动者竞业禁止的内容,没有约定“加钱”以及“如何加钱”的内容,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不要慌,请看2021年1月1日最新施行的司法解释: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你看,有司法解释撑腰,最后公司还是得乖乖掏钱。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的公司自作聪明,说员工在职的时候,每月20000 元薪水中有 3000元是竞业禁止补偿金,等员工离职了,就不用再给了。

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凡是在仲裁庭或法庭上这么说的公司,都败诉了。因为仲裁委和法院的审判原则是:公司要证明这20000元里,竞业禁止补偿金和工资是明确区别开的。

这个所谓的“区别开”,不是指公司把工资流水上的类目予以区别,而是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数额,有没有约定该笔钱会和每月薪水一并发放,等等。所以,大家不要一听到要签竞业禁止协议,就如临大敌。

记住上述这两个条件,当你发现HR递来的那份竞业禁止协议里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时,可以大大方方地签名。就算离职后第二天去同行业上班也没问题,面对老东家的质疑,你可以给对方四字回复:“你告我啊!”

当然,除了以上两个最重要的条件,劳动者还可以查看是否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比如。竞业限制的人员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不能把保洁人员也囊括在内,更不能把竞业限制的人员扩大到员工本人的父母、兄弟、七大姑八大姨,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也要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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