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再审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再审的立案概率)

【问题背景】

在法律实务中,常常可见案件再审的情形,多数情况下仍为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故提出再审申请,但仍存在一些法院院长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判决在经历一定程序后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深入理解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以及其他再审情形的相关事项。

【案例提要】

2008年12月14日,甲经人介绍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4日至2008年12月19日,借款利率为每月2.5%,乙应当在每月底付清当月利息。乙逾期未还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利率的双倍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协议签订后,甲便将10万元现金交给乙,乙出具借款收条一张。借款到期后,乙不能如期归还,甲以乙、孙培君作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案件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审程序上存在错误,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予以再审。

再审另查明,甲在原审中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5月4日,该院将被告夫妻共有的位于岱山县高亭镇某村三区2幢4xx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2011年8月5日,乙与孙培君登记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上述住宅归女方所有,而且还约定以各自名义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此后不久,乙便辞职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再审便属于原审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审程序上存在错误,故此时法院院长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判决】

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乙、孙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舟岱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审程序上存在错误,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予以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问题详解】

一、民事再审的三种启动方式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再审。

时间: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当时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上述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二)检察院发现审判错误的,可以抗诉或者发出检查建议。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三)法院自身发现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法院院⻓发现启动再审基本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审监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院长发现启动再审具有如下条件和限制:

(一)启动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二)启动客体: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启动的前提: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

(四)启动的客观条件:

发现确有错误(根据《民诉审监解释》第三十条即为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具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

(五)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1.若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当事人个人利益的,不在此启动再审范围之内,仍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治原则不告不理,且受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规范限制,不在包括院长在内的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之列;

2.院长发现错误启动再审案件不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只要生效民事裁判“确有错误”,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检察院是否抗诉,法院均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思考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在法理上广受诟病,既不符合诉审分离的程序原理,也违反了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亦有废除这项制度的声音,“但人大法工委研究认为,多一条纠正错案的途径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况且在特殊情形下,如国家外交对等因素等,有法条依据就会有支撑,立法机关基于上述理由而未采纳废除的意见。”[3]而且现代民事纠纷既包括私益性纠纷也包括公益性纠纷,在涉及公益性纠纷时,部分案件并不排斥法院的职权干预,这也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预留了合理空间。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主要有两种行使方式,一种是上级法院依据其监督权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书裁定再审,一种是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发现错误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问题延伸】

一、应当再审时应满足的条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可知,再审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三、民事再审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以下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关于再审案件常见的问题

(一)问: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法院是否准许?

答:《民诉法解释》第399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但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二)问: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经过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我国基本确定了有限再审制度,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先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断后,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为补充,明确了民事案件启动再审的三条路径以及三条路径的顺位衔接。首先,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其特定含义,是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错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纠正错误裁判的诉讼活动。

其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民事抗诉制度源于前苏联的审判监督理念,但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有较为严苛的程序规定,且再审检察建议并不能直接导致案件再审,需要人民法院按照依职权再审的方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实务中应用较少。最后,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但这一程序在法律制度中来说已经有了“应被废除”的声音,因为其既不符合诉审分离的程序原理,也违反了当事人处分原则,但在现代民事纠纷既包括私益性纠纷也包括公益性纠纷,在涉及公益性纠纷时,部分案件并不排斥法院的职权干预,这也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预留了合理空间。

事实上在法律实务中,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相对来说是较少的,通常来说都为当事人在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形下自主向法院提出再审,所以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异议时,不能将希望寄托于法院院长自主依职权启动,而是要主动申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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