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24条内容是什么(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释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提出异议,如果在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次《民法典》修订没有这个规定了,主要是因为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人民法院只看异议期,不审查实质是否享有解除权的问题,为此,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已做了纠正。

九民会议纪要第46条规定:【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解除合同,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也就是解除合同,既需要满足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知悉的程序性条件,也需要满足具备解除权这一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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