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解读赌博(赌博罪的司法解释最新)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二、犯罪构成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要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

赌博罪: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聚众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四、案例解读

2021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屈某1在永城市其叔空置的房屋内提供赌资、赌具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被告人胡某、贺某、屈某2等人聚众赌博,涉案赌资25295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参赌金额193350元;被告人屈某2参赌金额138350元;被告人贺某参赌金额125550元;被告人屈某3参赌金额91350元;被告人屈4参赌金额89750元;被告人孙某参赌金额64350元;被告人冯某参赌金额51350元。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被告人贺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被告人屈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屈某3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屈某4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解读:被告人屈某1开设赌场,提供赌资、赌具,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贺某、屈某2、屈某3、屈某4、孙某、冯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五、律师分析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是《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面的罪名,两者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是一样的,而在客观行为上有不同。首先,要分清楚何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其次,要了解案件中,当事人所从事的具体行为和工作是什么;再次,要分清楚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最后,再根据是否具有各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能判处的刑罚,提出具体的辩护意见。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并非任何行为都是赌博,成立赌博罪,仅限于两种:一是聚众也就是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常业,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虽有正当职业,却不务正业,把主要精力放在赌博上,长期在工余时间从事赌博活动,输赢数额巨大的,也视为以赌博为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赌博的营利也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而营利;一种是通过抽头或者收取手续费等费用而营利。如果只是单纯的一时娱乐而参加赌博,即使有少量的财物输赢也不应当以赌博罪来论处。赌博筹码还必须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如果双方以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以外的东西作为筹码,则不构成赌博罪。赌博的输赢具有偶然性,虽然当事人的水平对结果有一定影响,但只要结果有部分取决于偶然,就是赌博。如果设置圈套引诱他人参与赌博,胜负其实在赌博开始前就已经确定了,就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分清赌博和其它犯罪比如诈骗罪的关键点。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所谓开设赌场,就是指经营赌场,是指开设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在慢慢减少,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却迅猛发展。而仅仅是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则不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作者简介:徐军涛,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作为一名即将执业的律师,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实习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处理过几十起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人生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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