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是什么(民法总则153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释义:

1.本条变化

本条系延续《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而来。

2.规范目的月含义

(1)违反强制性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体现的是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为私的自治的外在约束,为私人自治设定了边界。本条第1款为转介条款,可将包括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的规定引入民法,其主要功能在于调和国家管制和私法自治,担负着沟通公法与司法的桥梁作用,其适用需要参引相应的强制性规范,故为不完全法条。

可用于判定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过,与其他国家机构指定的强制性规范相悖的法律行为,若与公共秩序相冲突的,则可依据公序良俗条款否定其效力。

强制性规定有别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原司法解释将强制性规定限定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意味着“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但什么养的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规范,却标准不详,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裁判尺度并不统一,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判决。

以但书的方式肯定了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并非均导致合同无效。然而,但书之内容却很难提供实质性的指引。“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意义模糊。

(2)违反公序良俗

本条第2款体现的是法律行为的妥当性要件,为私的自治的外在约束,设定了私人自治的边界。公序良俗条款为概括性条款,授权法官在个案中确定相应法律行为是否与当下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该规定成为沟通法律与社会的管道,是法律保持与社会同步的工具。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

公序良俗条款极具弹性,作为概括条款需要经由案型而具体化,学者归纳出十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订立以从事犯罪为内容的契约;危害家庭公序的行为,如断绝亲子关系的契约;射幸行为,如赌博行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契约;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招标中的围标行为;违反消费保护的行为,如不当劝诱消费者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工伤概不负责约定;暴利行为。以上这些类型整理,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知道价值。各级法院在裁判实际中,也有许多具体的案型可供参考。例如,委托事务包括“为受托人找关系解决就业”“找关系打赢官司”“调查婚外不正当关系”的委托合同无效;存在婚外同居或不正当性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欠条、承诺书等无效。

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时点,通常为行为作出时,并且,不因之后的公序良俗观念的变化而影响行为效力的判断,但有学说认为,遗嘱行为较为特殊,考虑到立遗嘱人可随时变更遗嘱,而遗嘱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应以其生效时作为判断时点。被继承人立其情妇为唯一继承人的行为,在行为时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但如果二人后结婚了,则所立遗嘱有效。

3.举证责任分配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场合,由主张无效的一方当事人证明相关的事实,其需证明相应强制性规定所否定的因素存在于争议的法律行为之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场合,也是由主张无效一方当事人,来证明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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