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国家规定逾期罚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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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可否主张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出卖人依然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现行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起算日如何确定

(一)如买卖双方已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二)如买卖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逾期利息的起算日

1、逾期利息从出卖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买受人就欠付货款主张过权利,则逾期利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在具体操作上:

(1)如果出卖人主张权利时给买受人一定的宽限期,则逾期利息从宽限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2)如果出卖人未在起诉前向买受人就欠付货款主张过权利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3)如果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未进行约定,交付货物时未支付货款且未对货款支付时间进行约定,但买受人曾向出卖人出具过具有结算货款性质的欠条,那么逾期利息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第三,关于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及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规定,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交付货物时应支付货款。交付货物时未支付货款,双方就货款结算形成欠条但未明确付款时间的,如欠条的出具具有主张货款的意思表示,应以欠条出具之日为付款期限并起算逾期利息。”。

2、逾期利息从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次日起算;

三、说明

本文中的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利率均系按照最高标准主张,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之间的利率标准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根据前述利率标准进行选择主张,通常会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但有时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了衡平各方利益而对出卖人主张适用的利率标准进行调整。

四、《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服务合同不是有名合同,有可能被归入承揽合同,有偿合同的一种。在承揽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问题单独作出约定,应参照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实务中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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