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关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知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提前安排自己的“身后事”,避免去世后因遗产给家庭造成纠纷,对自己的财产立遗嘱进行安排。

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每一种遗嘱都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将无效。本文结合案例简单介绍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在其去世后由王某继承。张某去世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继承房产份额。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判决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份额。

王某不服,以“张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两位见证人都曾出庭作证代书遗嘱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上诉至中院,并提交订立代书遗嘱时录像视频作为证据,要求改判按照遗嘱内容由其继承房产。

中院受理后,着重审查了三个问题:一是代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效力问题;二是代书遗嘱的合法性问题;三是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最终,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及遗嘱继承人,将该案发回重审。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1135条对代书遗嘱有明确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条文规定可以清晰明了以下信息: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具有时空一致性即在时间上,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及见证人见证,三个行为应当是同时或基本同时发生的;在空间上,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一个标准的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参与的过程。

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保证代书遗嘱的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应将全部的需要订立遗嘱的内容清晰、准确地表述出来;代书人应将所听到的内容如实记录下来,并在书写遗嘱完毕后,将代书的遗嘱内容向遗嘱人进行宣读,或将代书的遗嘱交由遗嘱人进行审核,以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能够被完整、准确地记录;其他见证人应认真倾听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认真监督代书人履行代书职责,核对代书人所书写的遗嘱内容与遗嘱人表达的意愿相一致。

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保证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首先,代书遗嘱中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应当是两个以上;其次,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后,在遗嘱最后注明年、月、日的时候,每个人应该是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遗漏任何一人或缺少日期均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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