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健委医政网

国家卫健委发文如何解读家庭医生签约?

2018年两会期间,在医疗改革领域,基层医疗建设成为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讨论的热点话题。伴随着医改重点向“强基层”的转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已成为基层医生工作的重要部分。2016年确立,2017年发展,2018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将会迎来巨大的变化。4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聚焦家庭医生,据称,这是国家卫健委正式组建后发布的首份文件。

通知提出,各地合理确定签约服务的工作目标,不要盲目追求签约率,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5亿人,全人群签约率达35%,但“签而不约”、“为签而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基层医疗面临医生不足、资源短缺等困难,导致家庭医生团队负担过重。

《通知》还提出,规范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发挥乡镇(街道)卫生计生专干、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在签约服务中的作用,鼓励配备助手提供支持性服务,减轻家庭医生非医疗事务工作负荷。

《通知》明确,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好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优先推进贫困人口签约,结合实际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地区将基本康复服务纳入个性化签约范围。

国家医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健委医政网

这次疫情的全称叫什么

媒体的用词虽不十分准确,但基本可以接受。

世界卫生组织是这样命名的: 病毒名称: SARS-COVID-2; 疾病名称: COVID-19。

这就如同 HIV 和艾滋病的关系。 HIV是病毒名称;艾滋病是疾病名称。 因此新闻用语会说某人是艾滋病病人,但不能说成是HIV病人。

虽然名称中有‘萨斯’,但你不能认为这个病毒或疾病就是萨斯。 萨斯的全称是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这是描述症状, 而病毒名称是SARS-CoV。

当然,新型肺炎 或 新冠肺炎 都不十分准确,准确的应该是COVID-19。全称是coronavirus disease of 2019。 保留黑体部分就是COVID-19; 翻译成中文应该是“2019年冠状病毒疾病”。

这就如同医学术语ARDS (Acute Respiratory Depress Syndrome), 简称呼吸衰竭。 ARDS是症状,无论是SARS,还是COVID-19, 还是感冒,都可能发展到ARDS而被送进ICU并进行氧气支持。

下面分享些题外知识:

读者不要认为氧气支持是杀灭新冠病毒。 氧气支持是为杀掉(药物+免疫功能)病毒争取时间。如发展到ARDS (这时肺泡大面积感染,肺泡壁都增厚了),肺的吸氧排二氧化碳功能已经大部分丧失了。

这时就要氧气支持了。 这里跟读者分享点医学常识。 氧气支持是很复杂的事情,搞不好的话不是挽救新冠病人的生命,而很可能加重病情。(以下知识国内很少报道):

因科学知识及经验所限,有些病人氧气支持时进气和出气是等量的,这种做法现在要画个问号。有些患者不能对其进气出气等量,因为那会迫使肺泡工作。 肺泡壁已经因感染新冠病毒并进入到ARDS阶段增厚了,再让其一张一合只能继续增厚,从而加重感染。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下新冠去世患者尸检的一些文章。】

实际上,过去20年,国际医学在ARDS方面有许多重量文章发表。 有一篇《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文章(到下面参考资料中查找)提到, 当给患者输入需要的氧气并吸出少于患者需要呼出的二氧化碳,患者死亡率大概降低10%。想想看,这种情况患者呼吸有多痛苦?

另外一篇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文章提到,氧气支持时让患者腹部朝下,每天17-18小时,这种情况死亡率降低了大概10%。

如果这还解决不了问题怎么办? 那就要用ECMO,就是绕过肺直接给患者全身供氧。

读到这里,读者可能就明白了,新冠肺炎可能并没那么可怕,可怕的是集中爆发。 当集中爆发并出现大量ARDS病人时,对应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数量、个人及社会的经济支持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都是很难应付的。

参考资料:

新冠病毒命名:

ARDS:

ECMO:

2022年国家卫健委ab53条规定怎么说呢

(一)提升医疗和养老服务能力。相关机构在开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时,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安全的医养结合服务,确保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慢性病防控等服务,进一步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居家医疗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要积极拓展医养结合功能。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依法依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加强医养签约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与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养老服务有机衔接融合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为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按照协议提供疾病诊疗、医疗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二)发挥中医药作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诊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在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推广普及中医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推拿、贴敷、刮痧、拔罐、中医养生操等保健技术与方法。发展中医药康复服务,推广适用于基层、社区的小型化、专业化的中医康复设备和康复适宜技术。

(三)加强队伍建设。支持医务人员参与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扩大服务队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要根据实际需要,注重相关专业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加强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有关培训。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发挥“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养老服务”作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可依托医联体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系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可探索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智慧化居家社区健康和养老服务,推动区域医疗和养老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严格执行网络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保障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五)改善设施条件。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可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和改扩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内的养老服务区应设置在独立建筑或建筑分区内,严格实行分区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据已有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作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养结合发展、满足民生需求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做好经费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连锁化、标准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照护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地方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养老年医学、医养结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三)强化工作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政策衔接,落实和完善相关措施。依据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指导各地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相关机构和设施的建设指导,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指导相关机构和设施做好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中医药服务监管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残联组织配合做好社区残疾老年人医养结合有关工作。

(四)注重总结推广。鼓励各地探索完善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服务模式、衔接机制、人才培养等内容,创新经验做法。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工作情况及进展成效。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加大指导力度,加强交流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养老托育服务业获26条政策措施支持,这意味着什么?

我个人的觉得,这意味着养老托育服务业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好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职称采购是什么意思

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的内部审核,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审核、审批、备案等事项,汇总报送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等工作;

(三)组织政府采购相关培训;

(四)指导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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