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终结执行和执行终结的区别)

我们国家司法程序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为了一定程度克服司法裁判在个案中的审判错误以及为当事人赋予一定的救济途径,我们国家又通过立法确定了体现纠错功能或补救功能的民事再审制度。但同时,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决又是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因此对于再审程序中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要不要中止执行、何时中止执行以及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又会对再审程序产生何种影响便成了司法实务中各主体争议的焦点。本文将逐一梳理再审程序何时适用执行中止规则等一系列问题。

目录

探讨

再审程序概览

再审制度,在我们国家不是一种司法必经程序,是一种符合一定条件【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个法定事由】可以启动的救济审程序。

再审的启动有三种方式,即当事人申请启动、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以阶段划分又可以划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

再审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可以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对案件抗诉以启动再审程序。另外还有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可以提起检察建议。

再审程序的阶段划分

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例,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判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13种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起草民事再审申请书以及准备好相关再审材料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其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

民事再审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并没有像一审、二审程序一样完整的程序设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采取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再审审理

笔者上文提到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案件便进入了再审审理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止执行概览

中止执行,是指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性停止,这种情况或情形消失后,案件执行程序恢复再继续进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是否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为兜底性条款。因此,有关再审程序中止执行的规定可以纳入该第五项规定之中。

再审是否中止执行

关于案件进入再审审查后是否中止原生效裁决的执行,需要根据再审程序的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不同理解。

再审审查不中止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的,不中止原生效裁决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随后的再审审查阶段,尚未发现原生效裁决存在事实、法律以及审判程序存在问题,此时原生效裁决仍然是具有执行力的。因此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借再审审查程序拖延履行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在再审审查阶段,执行法院不应中止原生效裁决的执行。

再审申请与再审审查不中止执行,如被执行人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为由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刑初651号】。

再审审理中止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之规定,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后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再审审理阶段的中止执行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再审法院通过审查决定再审的,在作出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同时应加上一项,即“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其次,再审审理案件是以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

中止执行为原则指的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已经发现原审裁判存在事实、法律、证据以及审判程序等方面的错误,如执行法院继续执行将可能发生执行错误。

不中止执行为例外的原因:一方面是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六种案件情形(也可能后续有其他情形)权利义务相对明确且也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另一方面是法律体现人文关怀保护特殊利益的必要;再次,特殊情况紧急的,再审法院可以先口头通知执行法院停止执行,然后再下裁定;最后,上述再审审理案件是以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的再审审理中止执行规定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也包括因检察院抗诉监督与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

法院决定再审并中止执行的文书如最高人民法院民(2019)最高法民申1469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程序何时适用执行中止规则及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对再审程序影响

综上,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法院的审查阶段不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而只有决定再审审理后才中止原裁判文书的执行。另外在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中,若案件当事人众多且只有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应对全案全部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摘要: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对再审程序的影响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因对审判裁判结果不服准备提起再审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执行人提起再审的同时又面对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紧急的推进(尤其面临要处分被执行人不愿意被处分的标的物),此时被执行人总是试图以执行和解的方式暂时让法院中止执行。

与此同时,再审法院通过再审审查并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又需要一定的时间时,被执行人又担心在执行程序中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会对其再审程序产生不利影响。此时,被执行人如何才能通过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中止执行程序又不影响再审审查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呢?

首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①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③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其次,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否则人民法院会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终结审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25条第三项规定】。

因此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以申请法院中止执行程序,但是如担心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会影响后续再审程序的进行,则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结语

执行中止是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性停止的程序。作为纠错或补救程序的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再审审查不中止执行、再审审理中止执行。而再审审理的中止执行是原则,六种特殊情形不中止执行为例外。同样的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中止执行的会对再审程序产生影响,但被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不放弃再审的权利。

除此之外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比如通过再审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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