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而且是无偿的获得,是一种福利性质。因此,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也不能买卖。

曾经有一个案例:张某与妻子,儿子申请建房,后该夫妇去世,儿子小张也因考上大学,户口迁移他处并成了城镇户口,老宅因此闲置。后村委会通知小张,因其父母均已去世,小张本人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并清理。从该案可以看出,宅基地用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使用权一旦收回,必然损害了该使用权人地上建筑物的权利。

那么上述案例中的做法是正确的吗?作者查询了很多判决,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但是,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2020年,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进一步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具体登记规范详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3.5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综上可知,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可以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房屋,同时也就取得了该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案例介绍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 2011年,二人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幺女小张所有。

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小张系非农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应当无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父母生前已就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合法处分,二老在世时,小张亦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参与出资建造了该房屋,其继承权利并不存在户籍障碍。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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