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详细内容)

案情简介

王老师在民办学校上班,2021年1月,学校通过公告的方式作出《开除王老师通告》,王老师不服通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

1、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十二月平均月工资x12x2);

2、学校支付欠发奖金;

3、学校支付加班费;

5、 学校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月工资x12月);

6、学校支付年度体检费3000元;

8、学校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费5000元。

仲裁请求对应的法律依据。

一、为何学校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学校特别是民法学校的老师,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可以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还可以用《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开除通告》未经校长签字,程序违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笔者认为,解聘老师应当由校长签字确认,否则程序违法。

(二)未写明应当写明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开除通告》作为学校唯一出示的文件,不仅有解除合同通知的属性,还具备着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属性。但仅写明王老师被开除了,未写其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三)开除老师,未告知老师有申辩、陈述、听证的权利。《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教师是受人尊敬、教书育人的职业,所以对老师作出处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老师、学生、家委会的意见,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还应当告知老师有听证的权利,这是教师这个职位的属性赋予的权利。但学校未告知其相关权利,违法。

二、月工资构成及日工资、时工资计算方式

笔者认为,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将该月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作为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月平均工资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之二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如下: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上述分析学校作出的《开除通告》违法,则老师可以依据如下法律主张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支付欠发奖金的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关于年终奖等奖金的主张,即使劳动合同未约定年终奖,笔者认为,只要此前发放过,劳动者就对获得该奖金有预期,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辩称公司依据每年业绩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业绩状况的举证责任。

五、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六、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七、支付体检费法律依据

《教师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虽然法律规定需要体检,但在仲裁实务中,往往需要学校与老师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体检,仲裁委才会支持体检费的主张。且主张体检费的数额,应当依据以往体检的费用确定,该费用举证责任由老师承担。

八、承担律师费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九、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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